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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0號吳淑芳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7.24函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仁111訴字第2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0號原告黎鴻光與被告黎鴻增等一百三十九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吳淑芳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7月24日函文1件、原告112年6月5日更正聲明暨陳報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函文、書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吳淑芳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11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趙千淳
- 發布日期:112-07-24
- 更新日期:112-07-2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