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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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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0號陳蕭玉蘭、陳錦堯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7.24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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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仁111訴字第2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蕭玉蘭、被告陳錦堯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112年7月24日函文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該函文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蕭玉蘭、被告陳錦堯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趙千淳


 

  • 發布日期:112-07-24
  • 更新日期:112-07-2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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