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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718號傅聖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信112苗小字第7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小字第718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傅聖翔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2年8月24日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雅琪
股 別:信股
- 發布日期:112-07-22
- 更新日期:112-07-2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