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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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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21號吳玉麗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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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涵112家聲21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21號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吳玉麗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聲請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盧品蓉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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