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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2號吳左茂、吳才、吳名菩、吳美寶、吳美智、陳名媛、陳玉敏、陳燕瑩、楊偉珍、吳名揚即吳英哲之承受訴訟人、吳名顯即吳英哲之承受訴訟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和110訴字第3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8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吳左茂、被告吳才、被告吳名菩、被告吳美寶、被告吳美智、被告陳名媛、被告陳玉敏、被告陳燕瑩、被告楊偉珍、被告吳名揚即吳英哲之承受訴訟人、被告吳名顯即吳英哲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岢禛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