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1522號林承洋即林威宇之優先承買通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111司執地字第215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承洋即林威宇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1522號債權人陳金生(兼抵押權人)與債務人蔡世賢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地股書記官徐桂香
- 發布日期:112-07-18
- 更新日期:112-07-1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