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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0號鍾嘉佑之裁定正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鍾嘉佑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0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鍾嘉佑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鍾依晉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廖翊含
- 發布日期:112-07-17
- 更新日期:112-07-1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