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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號林佳翰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定112訴21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號原告林秋文與被告施火金等四十一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林佳翰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佳翰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9月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十一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並得於庭前向本院聲請閱卷。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2-07-13
- 更新日期:112-07-1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