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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1148號曾䕒慧(即謝建銘之繼承人)、謝瑩瑛(即謝建銘之繼承人)、謝宜華(即謝建銘之繼承人)之拍賣通知1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111司執儉字第311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䕒慧(即謝建銘之繼承人)、謝瑩瑛(即謝建銘之繼承人)、謝宜華(即謝建銘之繼承人)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114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曾䕒慧(即謝建銘之繼承人)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儉股書記官劉立晨
- 發布日期:112-07-13
- 更新日期:112-07-1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