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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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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507號蕭德連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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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詳112苗小507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小字第507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蕭德連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蕭德連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蕭德連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8月22日下午2時8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娜羽


 

  • 發布日期:112-07-12
  • 更新日期:112-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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