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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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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7263號李慧美即李徐秋卉之繼承人 、傅志強即胡秋月之繼承人之單一債權人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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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110司執地字第172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慧美即李徐秋卉之繼承人 、傅志強即胡秋月之繼承人之單一債權人計算書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7263號債權人徐月蘭等與債務人祭祀公業徐廷桂公嘗(候補管理人徐啟梅)間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地股書記官徐桂香
 

  • 發布日期:112-07-11
  • 更新日期:112-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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