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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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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378號何振暘、邱光華、邱圓珠、賴麗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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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定111苗簡378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378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代位人賴煥財等五十五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何振暘、邱光華、邱圓珠、賴麗雲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何振暘、邱光華、邱圓珠、賴麗雲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10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十一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2-07-10
  • 更新日期:112-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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