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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36號CA01341841F之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涵112年度護字第3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CA01341841法定代理人CA01341841F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36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CA01341841法定代理人CA01341841F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將相對人CA01341841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書記官 盧品蓉
- 發布日期:112-07-08
- 更新日期:112-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