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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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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36號CA01341841F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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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涵112年度護字第3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CA01341841法定代理人CA01341841F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36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CA01341841法定代理人CA01341841F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將相對人CA01341841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書記官  盧品蓉
 

  • 發布日期:112-07-08
  • 更新日期:112-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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