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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6號陳宏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定111訴346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46號原告林錦祥與被告林寶釵等一百二十七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宏偉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宏偉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8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十一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2-07-07
- 更新日期:112-07-0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