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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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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提存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存字第168號林玲韶之清償提存通知領取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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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6 日
發文字號:(103)存  字第 168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68號提存人陳佳材、陳朝欽、陳俊雄、劉陳瑞珠、張陳瑞菊、陳瑞媛、陳賴助花、陳金發、陳惠玉、陳惠貞、陳江海、鄭陳愛珠、李陳阿幸、陳阿美、呂陳滿、陳忠雄、童陳愛玉、陳愛慎、陳王秋茶、陳玄宗、陳玄昌、陳玄政、陳美月、陳金媚、陳安田、張陳招治、陳阿腰、陳秀銀、陳佩君、陳佩旻、陳玉梅、劉碧雲、陳宏印、陳冠霖、陳建霖、陳慶永、林陳盆鸞、何陳碧鸞、陳佳詮、陳佳珍、陳佳茗、陳佳謨、呂陳桂英、翁陳秀英、陳王淑、陳佳楨、陳佳仲、陳佳椿、陳月英、張騰聰、張騰淯、張清華、張秀幸、張淑媛、陳丙貴、吳美惠、張博俊、張家維、張家翊、張嘉耘、張泰隆、張秀美、游信雄、游武雄、陳游幸玉、陳月春、陳洪秀珠、陳孟伸、陳孟鑠、陳佩芬、陳明德、陳明宏、陳明男、陳明志、林智源、林菱玲、林美茹、陳幸吟、林秀玉、陳英傑、陳壯烈、陳建三、廖陳淑媛、陳美美、陳桂蘭、陳美津、陳建中、陳茱蒂、陳逸民、陳意中與受取權人林玲韶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臺幣426元整,應送達之清償提存通知領取函壹件,受取權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1 條第1 、2 項。


 主  任  范  碩  真

  • 發布日期:112-07-06
  • 更新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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