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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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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劉芳英、劉素珍、劉麗華之109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正本、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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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安112訴更一2字第205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芳英、劉素珍、劉麗華之109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正本、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原告賴善琴與被告劉金昌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09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正本及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12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十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四、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碧雯

 

  • 發布日期:112-07-06
  • 更新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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