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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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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4號被告方淑芬、追加被告方佳惠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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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觀111重訴94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4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方淑芬、追加被告方佳惠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2年7月1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第十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家蕙



 

  • 發布日期:112-07-05
  • 更新日期:112-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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