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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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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882號被告劉錦標、劉錦祥、柏金斯、劉錦鸞、劉文珠、劉碧珠、劉育美、黃東岳、黃東良、范揚德、張明美、張琰瑛、張郁瑛、謝幼怡、謝靜怡、謝青蕙、劉謝靜枝、張宏裕、張宏慧、徐欣吾、徐佩吾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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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信111苗簡882字第88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882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
,應送達被告劉錦標、劉錦祥、柏金斯、劉錦鸞、劉文珠
、劉碧珠、劉育美、黃東岳、黃東良、范揚德、張明美、
張琰瑛、張郁瑛、謝幼怡、謝靜怡、謝青蕙、劉謝靜枝、
張宏裕、張宏慧、徐欣吾、徐佩吾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2年1
1月21日11時整在本院民事法庭第十一法庭開言詞辯
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
力。


書記官  歐明秀
 

  • 發布日期:112-07-05
  • 更新日期:112-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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