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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882號被告劉氏錫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信111苗簡882字第88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882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劉氏錫妹之
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11時整在本院民事
法庭第十一法庭開言詞辯,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歐明秀
- 發布日期:112-07-05
- 更新日期:112-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