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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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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1號張莉苓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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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1號被告張莉苓聲慶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

           送達與應受送達人張莉苓之裁定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應對其送達之裁定

     1件,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中,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鄭雅雁

 

  • 發布日期:112-07-05
  • 更新日期:112-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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