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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1195號謝盛榮(謝順祥之繼承人)、彭森漢、彭蘇桂妹(彭森海之繼承人)、彭美松(彭森海之繼承人)、彭玉山(彭森海之繼承人)、彭玉光(彭森海之繼承人)、彭素美(彭森瀾之繼承之拍賣通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111司執天二字第211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盛榮(謝順祥之繼承人)、彭森漢、彭蘇桂妹(彭森海之繼承人)、彭美松(彭森海之繼承人)、彭玉山(彭森海之繼承人)、彭玉光(彭森海之繼承人)、彭素美(彭森瀾之繼承人)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1195號債權人鍾志宏(兼一抵共有人)與債務人徐字蘭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天二股書記官孔秀蓮
- 發布日期:112-07-04
- 更新日期:112-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