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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615號被告阿羅(DEDEN MUAMAR BN AKROM)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信112苗小字第 615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小字第615號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阿羅(DEDEN MUAMAR BN AKROM)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2年7月20日下午2時42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歐明秀
- 發布日期:112-07-03
- 更新日期:112-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