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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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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67號李銘欽之民事答辯狀、民事爭點整理狀、民事陳述意見狀繕本、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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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敬111簡上67字第112070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67號上訴人陳橙羱等一百二十九人與被上訴人萬善祠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應送達上訴人李銘欽之民事答辯狀、民事爭點整理狀、民事陳述意見狀繕本及本院所定開庭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上訴人李銘欽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9月19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民事庭開準備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映綺

  • 發布日期:112-07-04
  • 更新日期:112-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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