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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4號LE TRUNG LINH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4號被告LE TRUNG LINH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案件,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LE TRUNG LINH之裁定1 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應對其送達之裁定1 件,
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1 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中,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張佑慈
- 發布日期:112-07-03
- 更新日期:112-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