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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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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號吳張彩雲(即邱細金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訴之追加暨準備書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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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定111重訴6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王富源與被告張定雄等十二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追加被告吳張彩雲(即邱細金之繼承人)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訴之追加暨準備書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通知書及書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追加被告吳張彩雲(即邱細金之繼承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8月25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十一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2-07-03
  • 更新日期:112-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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