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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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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4號陳艷霜、武氏嫻、陳黃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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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家一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陳艷霜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陳艷霜法定代理人武氏嫻及陳黃勇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4號認可收養未成年子 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陳艷霜、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陳艷霜法定代理人武氏嫻及陳黃勇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陳又菁
 
  • 發布日期:112-06-28
  • 更新日期:112-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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