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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7號被告駱麗美、被告駱寶勇、被告陳蘭、被告駱妙佳、被告卓紹筌、被告倪珮華、被告洪明松、承受訴訟人王采綾之開庭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觀111訴397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駱麗美、被告駱寶勇、被告陳蘭、被告駱妙佳、被告卓紹筌、被告倪珮華、被告洪明松、承受訴訟人王采綾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2年11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法庭第十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家蕙
- 發布日期:112-06-28
- 更新日期:112-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