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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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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474號黃柏樹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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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孝112苗簡字第47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474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柏樹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應送達被告黃柏樹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柏樹得於上
          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7月31
          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
          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
          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智揚

  • 發布日期:112-06-27
  • 更新日期:112-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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