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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84號王孟娟之準備程序傳票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84號被告王孟娟加重竊盜案件,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王孟
娟之準備程序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應對其送達之準備程序傳票1件(
本件定112年8月3日下午4時3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傳票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中,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王祥鑫
- 發布日期:112-06-27
- 更新日期:112-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