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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4號泉亮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關宏之判決正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安111訴394字第1929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4號排除侵害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泉亮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關宏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碧雯
- 發布日期:112-06-27
- 更新日期:112-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