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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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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000478號許丰力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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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定112苗小478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小字第478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與被告許丰力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許丰力之起訴狀繕本及本
   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起訴狀繕本及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許
        丰力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7月21
        日上午9時50分1在本院民事庭第十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
        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2-06-16
  • 更新日期:112-06-1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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