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8號徐瑞華、林國雄、徐建強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和110訴字第4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18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徐瑞華(即徐潤福之繼承人)、被告林國雄(即徐潤福之繼承人)、被告徐建強(即徐潤福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岢禛
- 發布日期:112-06-16
- 更新日期:112-06-1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