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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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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231號張素琴之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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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仁112苗小字第2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小字第231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張素琴之原告112年6月12日民事陳報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書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素琴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趙千淳



 

  • 發布日期:112-06-15
  • 更新日期:112-06-1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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