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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1號何桂茂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仁111重訴字第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1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被告何桂茂之原告112年6月6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何桂茂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趙千淳
- 發布日期:112-06-09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