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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04號楊哲寧、楊晴安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非平111司拍字第 104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04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楊哲寧、相對人楊晴安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宜庭
- 發布日期:112-06-09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