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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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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370號被告徐振鈞之起訴狀繕本及原告112年5月12日陳報狀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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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愛112苗小370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小字第37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振鈞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徐振鈞之起訴狀繕本、原告112年5月12日陳報狀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徐振鈞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8月1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美黛

  • 發布日期:112-06-01
  • 更新日期:112-06-0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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