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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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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7806號葉瑋銘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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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111司執人字第278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瑋銘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780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葉瑋銘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人股書記官彭文章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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