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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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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劉梅英(原名劉梅子)、羅黃嬌雲、呂謝鶯嬌、PhilipAlexander Goodsrein(飛利浦古思天)、劉嘉城、黃鳳英、劉欽德、劉維秀、劉德金、劉佳怡、徐發貴、徐素貞、陳正立、陳江香蘭、高醴泉、高銘憲、高銘輝、葉昌梅、詹政光、詹慶文、詹秀菊、賴瑞坤、羅達雄、劉秋芳、劉雋禹、徐運才、羅明衡、謝其政、劉年香、劉月媛、江貞慧、邵書翰、劉嘉和、劉嘉南、劉嘉昌、鍾楚紅、劉嘉東、劉麗華、Richard C. Randls(雷德士理查)、劉家伶、黃世杰、黃世弘、范嬋霞、劉漢猷、吳廷英、劉彥伯、劉彥位、劉嘉彬、吳珠妹、林盈檯、林昌福、賴美雲、林明宏、魯世英、劉世炬、劉思吟、邱定賢、邱美梅、劉鴻明、林盈諒(原名林盈亮)、劉献瑞、林月琴、劉佳韋、莘居乾、劉嘉勇、劉靜宜、劉嘉海、江文賢、曾萬香、徐鳳君、徐政文、徐員妹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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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安112訴更一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梅英(原名劉梅子)、羅黃嬌雲、呂謝鶯嬌、PhilipAlexander Goodsrein(飛利浦古思天)、劉嘉城、黃鳳英、劉欽德、劉維秀、劉德金、劉佳怡、徐發貴、徐素貞、陳正立、陳江香蘭、高醴泉、高銘憲、高銘輝、葉昌梅、詹政光、詹慶文、詹秀菊、賴瑞坤、羅達雄、劉秋芳、劉雋禹、徐運才、羅明衡、謝其政、劉年香、劉月媛、江貞慧、邵書翰、劉嘉和、劉嘉南、劉嘉昌、鍾楚紅、劉嘉東、劉麗華、Richard C. Randls(雷德士理查)、劉家伶、黃世杰、黃世弘、范嬋霞、劉漢猷、吳廷英、劉彥伯、劉彥位、劉嘉彬、吳珠妹、林盈檯、林昌福、賴美雲、林明宏、魯世英、劉世炬、劉思吟、邱定賢、邱美梅、劉鴻明、林盈諒(原名林盈亮)、劉献瑞、林月琴、劉佳韋、莘居乾、劉嘉勇、劉靜宜、劉嘉海、江文賢、曾萬香、徐鳳君、徐政文、徐員妹等人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原告賴善琴與被告劉金昌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6月29日下午3時30分、112年12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十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碧雯

 

  • 發布日期:112-05-08
  • 更新日期:112-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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