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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邱雅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樸111訴更一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陳富威與被告邱雅焄等五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邱雅焄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邱雅焄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8月1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佩蓁
股 別:樸股
- 發布日期:112-05-08
- 更新日期:112-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