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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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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637號賴萱萱、賴子豪、吳永樑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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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觀111苗簡637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637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與賴萱萱、賴子豪、吳永樑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家蕙


 

  • 發布日期:112-05-05
  • 更新日期:112-05-0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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