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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43號杜巧月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真112婚43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婚字第43號原告黃星光與被告杜巧月間離婚事件應送達杜巧月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杜巧月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10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書記官 廖翊含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