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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42號黎氏銀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真112婚42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婚字第42號原告林峻男與被告黎氏銀間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事件應送達被告黎氏銀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黎氏銀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11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書記官 廖翊含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