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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9號劉怡雯、劉勝姝之陳述意見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非平112司拍字第 19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劉怡雯、相對人劉勝姝之民事陳述意見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聲請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宜庭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