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4號呂逸民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觀112苗小4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小字第4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呂逸民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家蕙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