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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27號游秝阜即游斯珽之裁定正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有2111司聲227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27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游秝阜即游斯珽間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游秝阜即游斯珽之民事裁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聲請應為公示送達。
二、該民事裁定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游秝阜即游斯珽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娜羽
股 別:有2股
- 發布日期:112-04-27
- 更新日期:112-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