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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被告符永軒、符永則之原告民國112年4月10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三)狀繕本1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恩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符永軒、符永則之原告民國112年4月10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三)狀繕本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原告民國112年4月10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三)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符永軒、符永則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政伸
- 發布日期:112-04-27
- 更新日期:112-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