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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號林佳翰之起訴狀繕本、勘驗通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定112訴21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號原告林秋文與被告施火金等四十一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林佳翰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勘驗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起訴狀繕本及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佳翰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6月12日上午10時整於苗栗縣竹南鎮新崎頂段227地號土地進行現場勘驗,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2-04-26
- 更新日期:112-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