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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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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8號ST AUREL TIIIL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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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家五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ST  AUREL  TIIIL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8號暫時保護令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ST  AUREL  TIIIL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聲請駁回。


書記官  莊惠雯
 

  • 發布日期:112-04-26
  • 更新日期:112-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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