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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8號ST AUREL TIIIL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家五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ST AUREL TIIIL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8號暫時保護令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ST AUREL TIIIL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聲請駁回。
書記官 莊惠雯
- 發布日期:112-04-26
- 更新日期:112-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