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6號曾素央、曾怡菁、林怡君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庭函

字型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定106訴486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86號原告鍾月琴(即彭正源之承當訴訟人)與被告洪金輝(即洪欽鑑之承受訴訟人)等一百三十五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曾素央、被告曾怡菁、被告林怡君(林錦李之繼承人)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庭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通知書及函文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曾素央、被告曾怡菁、被告林怡君(林錦李之繼承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6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十一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2-04-26
  • 更新日期:112-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