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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9221號陳建杉之通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095執地字第92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建杉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95年度執字第9221號債權人高鳳蓮等與債務人蔡嘉純即蔡依萱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地股書記官張雅婷
- 發布日期:112-04-12
- 更新日期:112-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